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根據我國政府批準加入的《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及其有關修正案,除特殊用途外,我國已淘汰受控用途的哈龍、全氯氟烴、四氯化碳、甲基氯仿和甲基溴等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和使用,正在逐步削減受控用途的含氫氯氟烴的生產和使用。為實現《議定書》規定的履約目標,依據《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禁止新建、擴建生產和使用作為制冷劑、發泡劑、滅火劑、溶劑、清洗劑、加工助劑、氣霧劑、土壤熏蒸劑等受控用途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建設項目。 二、改建、異址建設生產受控用途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建設項目,禁止增加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能力。 三、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化工原料用途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建設項目,生產的消耗臭氧層物質僅用于企業自身下游化工產品的專用原料用途,不得對外銷售。 四、新建、改建、擴建副產四氯化碳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四氯化碳處置設施。 五、本通知所指消耗臭氧層物質具體見《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0年第72號)。 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關于禁止新建生產、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設施的通知》(環發〔1997〕733號)、《關于〈關于禁止新建生產、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設施的通知〉的補充通知》(環發〔1999〕147號)、《關于嚴格控制新(擴)建四氯化碳生產項目的通知》(環辦〔2003〕28號)、《關于嚴格控制新、擴建或改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產項目的通知》(環辦〔2003〕60號)、《關于禁止新建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作為加工助劑生產設施的公告》(環函〔2004〕410號)、《關于嚴格控制新(擴)建項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補充通知》(環辦〔2006〕15號)、《關于嚴格控制新建、改建、擴建含氫氯氟烴生產項目的通知》(環辦〔2008〕104號)、《關于嚴格控制新建使用含氫氯氟烴生產設施的通知》(環辦〔2009〕121號)、《關于嚴格控制新建、改建、擴建含氫氯氟烴生產項目的補充通知》(環辦函〔2015〕644號)同時廢止。 環境保護部 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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