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特種設備安全的法律法規,保障氨制冷裝置中的特種設備(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安全,根據《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涉氨制冷企業液氨使用專項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號)的要求,現提出涉氨特種設備治理工作指導意見,請各地結合實際組織實施。 本指導意見適用于以氨為介質的制冷裝置中的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以下簡稱涉氨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涉氨壓力容器包括貯氨器、冷凝器、油分離器、集油器、中間冷卻器、低壓循環貯氨器、氨液分離器等;涉氨壓力管道包括制冷系統中輸送氨介質的液相管和氣相管。冷卻間、凍結間、冷藏間、冰庫等冷間內設置的蒸發排管、其他形式的蒸發或冷交換設備及設備本體范圍的管道不適用本指導意見。 一、涉氨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設計制造安裝要求 (一)基本要求。 涉氨壓力容器和新建、擴建、改建的涉氨壓力管道的設計、制造、安裝單位應具備相應資質,應按照相應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規定進行設計、制造、安裝。 (二)設計及安裝的要求。 1.涉氨壓力管道的設計。 (1)設計文件的內容應符合《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工業管道》(TSG D0001-2009)的規定。壓力管道的設計應按《冷庫設計規范》(GB50072-2010)執行。驗收應按《氨制冷系統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SBJ12-2009)執行。 (2)壓力管道的對接接頭必須采用全焊透的焊接工藝(如氬弧焊打底等)。 (3)壓力管道焊接接頭無損檢測應符合以下要求:熱氨融霜管道和低壓側壓力管道的對接焊接接頭應進行100%射線檢測合格,角焊縫應100%磁粉或滲透檢測合格;高壓側壓力管道不少于20%射線檢測,角焊縫應100%磁粉或滲透檢測合格。射線檢測應當按照JB/T4730的規定執行,射線技術等級不低于AB級,合格級別不低于Ⅲ級;磁粉或滲透檢測應當按照JB/T4730的規定執行,合格級別為Ⅰ級。 (4)如果需要采用熱氨融霜工藝,必須設置有效的防止產生超壓、液擊的控制裝置。 2. 涉氨壓力容器的設計。 涉氨壓力容器的設計應符合《氨制冷裝置用壓力容器》(NB/T 47012-2010)規定。 3. 涉氨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絕熱。 絕熱的設計、計算、選材等均應按現行國家標準《設備及管道絕熱技術通則》(GB/T4272)及《設備及管道絕熱設計導則》(GB/T8175)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其他要求。 1.為便于安全閥、壓力表的定期校驗和更換,可在安全閥、壓力表與涉氨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之間的連接管上裝設閥門,但必須有保證其處于常開狀態的措施。 2. 涉氨壓力管道的安裝監檢按《壓力管道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規則》(國質檢鍋[2002]83號)執行。 二、涉氨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使用要求 (一)涉氨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使用單位應按照《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則》(TSG R5002-2013)、《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管理規則》(TSG D5001-2009)規定,辦理使用登記證。 (二)使用單位應制定針對本企業的涉氨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常見故障的應急預案,并根據應急預案進行定期演練。 三、涉氨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定期檢驗 (一)在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 1.涉氨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按照《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TSG R7001-2013),以下簡稱《容檢規》)及其附錄C執行。對于單臺貯氨器容積大于5立方米或總容積大于10立方米的壓力容器參照《容檢規》執行。 2.壓力容器檢驗時,應核查使用單位的氨液成分檢查記錄;對隔熱層完好的壓力容器,可不進行壁厚檢測,但對隔熱層有破損、脫落或跑冷的壓力容器,相應部位應進行壁厚檢測。 (二)在用壓力管道定期檢驗。 1.在線檢驗、全面檢驗應按照《在用工業管道定期檢驗規程》(試行)(國質檢鍋[2003]108號,以下簡稱《工業管道檢規》)進行。 2. 對于確實無法停機的系統,在確保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可以在不停機的狀態下,對壓力管道進行以下項目的檢驗,替代全面檢驗(列入隱患整治范圍的管道不適用)。檢驗項目一般應包括資料審查、宏觀檢驗、高低壓側的剩余壁厚抽查、埋藏缺陷抽查,以及安全附件檢查。必要時,應進行壓力試驗。 3.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對壓力管道對接焊接接頭進行埋藏缺陷檢測:⑴宏觀檢查或表面無損檢測發現有缺陷的管道,認為需要進行焊接接頭埋藏缺陷檢測的;⑵宏觀檢查發現由于基礎沉降不一致而導致管道活動受到制約,其制約點附近管道的對接焊接接頭。對對接焊接接頭進行埋藏缺陷檢測時,高壓側管道一般應采用射線檢測,檢測標準允許時也可采用超聲檢測方法。低壓側管道埋藏缺陷的檢測可以采用射線檢測、超聲檢測、數字射線成像技術。 4.對于低壓側埋藏缺陷、剩余壁厚抽查,應重點對高風險的、具備作業空間的管道,進行適當比例的抽查。 5.有保溫層的壓力管道,須對保溫層存在破損、脫落、跑冷等現象的部位進行壁厚檢測;保溫層完好的,必要時采用數字射線成像技術進行壁厚檢測。 四、無技術資料的涉氨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處理 (一)對于無技術資料或者技術資料不全的在用壓力容器,可以按照以下要求處理: 1.對于無任何技術資料且無法確定其制造單位是否具備相應資質的在用壓力容器,或確定是由無相應資質單位制造的在用壓力容器,不得繼續使用,應當限期在一年內更換。 2.對于具備相應資質單位制造的在用壓力容器,可區分情況進行處理。 (1)對無任何資料的在用壓力容器(例如原出廠技術資料遺失的壓力容器),在能夠確定原制造單位的情況下,可由使用單位與原制造單位聯系,補充所缺的技術資料。 (2)對原制造單位已不存在或不能補辦技術資料的在用壓力容器,可由使用單位約請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按照《容檢規》的要求,通過檢驗和強度校核等方法評定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并補充資料。 通過檢驗和評定補充資料的在用壓力容器,應相應縮短定期檢驗周期,且使用年限不宜超過1~2個檢驗周期,屆時應予更換。 (3)通過定期檢驗評定壓力容器安全狀況時,除《容檢規》規定的內容外,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1〉強度校核。采用化學分析或光譜分析的方法確定壓力容器材質,根據所確定的壓力容器材質和實測的壓力容器壁厚按照相關標準要求進行強度校核,難以確定材質的按照Q235B校核。 〈2〉無損檢測。對壓力容器進行100%的射線檢測或超聲波檢測和內、外表面無損檢測。對原制造時僅做20%射線檢測的壓力容器,如檢測出僅有體積狀缺陷,一般可以放寬一個級別,其他缺陷應不低于現行標準NB/T 47012-2010的相關要求。 〈3〉耐壓試驗。檢驗單位應按相關標準要求,依據工作壓力確定耐壓試驗壓力,擇機在冷庫停機時進行耐壓試驗。 〈4〉安全附件檢查。由具備校驗資格的單位對安全閥進行校驗。 〈5〉檢驗單位認為必要的其他檢驗評定項目。 (二)對于無相關技術資料或者技術資料不全、未經具有相應資質的壓力管道設計單位設計、沒有實施安裝監督檢驗的壓力管道都應列入隱患整治范圍。可以按照《工業管道檢規》進行全面檢驗和安全評定,按照“合乎使用,確保安全”的原則,分別對管道做出監控使用、限期更換或報廢的結論。 五、涉氨壓力管道缺陷處理及安全狀況等級評定 (一)對檢驗中發現的超標缺陷,按照《工業管道檢規》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進行處理。根據檢驗結果,按照《工業管道檢規》第四章的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狀況等級評定。安全附件不合格的壓力管道不允許使用。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壓力管道,可按3級評定安全狀況等級: 1.由使用單位書面承諾該壓力管道自安裝到受檢之日未發生安全事故,并制定安全監控措施; 2.管子材料為10鋼、20鋼、16Mn或材料檢驗的硬度測定值在HB156以下; 3.低溫側管道未焊透深度與管道實測壁之比小于0.6,且缺陷底部最小壁厚≥2mm; 4.支吊架布置合理(管系處于應力低水平); 5.管系整體結構布置合理。 六、其他要求。 (一)使用單位應配備專業人員,負責涉氨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日常巡查與維護保養,確保閥門、法蘭連接可靠、密封完好,發現泄漏時,應及時修理或更換。 (二)使用單位停用一年以上的涉氨壓力容器,重新啟用前,應當按照《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則》(TSG R5002-2013)的要求進行定期檢驗,并向使用登記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三)涉氨壓力容器或壓力管道需作報廢處理或停用處理時,使用單位應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轉移介質,釋放內部壓力。 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 201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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